汽车零部件检测有害物质检测
检测产品:
汽车配件:汽车电子设备、发动机配件、汽车内饰、汽车外饰、传动系配件、制动系配件、转向系配件、车身附件、转向系统、行走系配件、电器仪表系配件、汽车改装、安全防盗、综合配件、影音电器、化工护理、维修设备、电动工具等等。
具体检测产品:活塞、油封、油嘴、油管、节油器、油箱、皮带、汽车弹簧塑料件、汽车灯具、轮胎、安全带、雨刮器、车用密封条、挤压件、冲压件、排气管、汽车减震垫、轮眉、格栅、散热器、防擦条、 晴雨挡、车碗饰件、外拉手贴件、挡泥板、汽车贴纸、汽车天线、汽车雾灯框、汽车灯眉、汽车尾灯框、座椅、方向盘套、脚垫、行李箱垫等等。
检测项目
环境可靠性测试、电学性能测试、功能测试、EMC测试、材料测试、功能耐久性测试、绿色环保测试及化学法规符合项目
常规性能检测:硬度、拉伸性能、冲击性能、回弹力、雾度、撕裂强度、撕裂强度、脆性温度、低温回缩、拉伸应力松驰(蠕变)、液压试验、脉冲试验等等;
可靠性试验:弯折疲劳、高温试验、低温试验、热空气老化、耐臭氧老化、高低温冲击、紫外老化、氙灯老化、碳弧灯老化、盐雾试验、温湿度试验、振动试验、加速寿命试验、疲劳试验、光老化试验等等;
电学性能检测:电阻率、表面静电电压、热电性、介电性能、介电损耗、击穿电压、抗电强度等等;
热性能测试:玻璃化转变温度、熔融指数、维卡温度软化点、低温脆化温度、熔点、热膨胀系数、热传导系数等等;
燃烧性能:防火阻燃 垂直燃烧 酒精喷灯燃烧 巷道丙烷燃烧 烟密度 燃烧速率 有效燃烧热值 总烟释放量等等;
环保测试:重金属含量、VOC指令、RoHS指令、REACH、ELV、多环芳烃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等;
汽车电子设备检测:温升试验、防护性能试验、振动试验、盐雾试验、ROHS检测等(参考标准:QC/T 413-2002)
有毒有害物质镉(Cd)
在电子产品中,通常以镉合金形式出现在开关和焊接点里,也用作可充电电池的镉化合物、旧式聚氯乙烯(PVC)线缆里紫外光稳定剂以及旧式阴极射线管里的“磷”层。与铅一样,镉也可以在人体内长期囤积,长期接触镉会损坏肾和骨骼构造。镉及其化合物为众所周知的致物,主要通过吸入受污染的气体或尘埃进入人体。
有毒有害物质汞(Hg)
仍然使用于一些电池和纯平电子显示装置的照明部件中。以前,汞还用于开关和继电器。汞及其化合物具有较高的毒性,能够损坏系统和肾。一旦进入环境中,汞能够通过活动转化成**的甲基形式,这种甲基形式不但具有毒性,还具有较高的生物积累性
Reach检测SVHC 即高度关注物质,来源于欧盟REACH法规。根据REACH法规*57条款,SVHC按照以下标准来确定。非常高的关注度物质的物质,危害严重的后果。满足条件的物质,可被放置在一个列表。该清单的SVHC发表于2008年10月28日和2013年6月20日后更新。此列表被称为候选名单中所有的物质加入由欧洲化学品管理署(ECHA)。SVHC可能有非常严重的,或在某些情况下,不可逆的对人,对环境的影响,因此其授权的原因。
a)按照欧盟指令67/548/EEC被分类为1类及2类的致物质、致畸变物质和生殖毒性物质。该指令将于近期被欧盟1272/2008/EC(《化学物质及混合物的分类、标签及包装》,即CLP法规)取代,在新法规中分类为1a及1b的上述危害物质。
b)按照REACH法规附件XⅢ确定的持久、生物累积、有毒物质(PBT)和强持久强生物累积物质(vPvB)。
c)其它有实际案例对人类及环境有严重危害影响的物质([1] 如干扰素)。
确定程序
根据REACH法规*58条款,SVHC将由成员国执法机构和欧洲化学品(代表欧盟会),依据上述提到的SVHC判定标准来进行确认。这些机构需要按照REACH法规规定提交提案,随后提案将进行公开评议。公开评议结束后,欧盟成员国会将参考评议结果,经过研究讨论确定终哪些物质会被确认为SVHC。由ECHA决定是否将这些物质纳入所谓的“候选清单”。候选清单中的物质有可能会进一步纳入授权清单(即REACH法规附录XIV)。
候选清单更新
自2008年10月28日,欧盟化学品公布批SVHC候选清单,截至2014年12月30日,SVHC候选清单物质已更新12次。目前正式公布的候选清单中包含161项SVHC物质,包括多种无机物和**物,应用遍布各个行业。
□ SVHC批清单(15项)于2008年10月正式公布生效
□ SVHC*二批清单(13项)于2010年1月正式公布生效,2012年6月18日,ECHA将*二批SVHC清单中索引号为650-017-00-8的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
(Al-RCF)和氧化锆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(ZrAl-RCF)整合到*六批SVHC清单中范围更广的Al-RCF和ZrAl-RCF条目下,由此*二批SVHC清单由
15项减少为13项。
□ 2010年3月30日,丙烯酰胺被列入SVHC清单(属*二批清单)
□ SVHC*三批清单(8项)于2010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
□ SVHC*四批清单(8项)于2010年12月15日正式公布生效
□ SVHC*五批清单(7项)于2011年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
□ SVHC*六批清单(20项)于2011年12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
□ SVHC*七批清单(13项)于2012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
□ SVHC*八批清单(项)于2012年12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
□ SVHC*九批清单(6项)于2013年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
□ SVHC*十批清单(7项)于2013年12月16日正式公布生效
□ SVHC*十一批清单(4项)于2014年6月16日正式公布生效
□ SVHC*十二批清单 (6项)于2014年12月17日正式公布生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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